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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告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憲
原告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125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28,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

(二)原告廣東工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7,133,945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133,9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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