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光照
- 被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芬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石發基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 被告
-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即原告起訴狀記載增設系爭消防設備之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