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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告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被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被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被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被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即原告起訴狀記載增設系爭消防設備之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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