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4號
- 原告
- 吉田茂精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莉
- 被告
- 林明長
- 被告
- 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89,1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