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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熹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02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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