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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 訴 人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被上 訴 人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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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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