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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馬不停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元即王志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炤瑋、吳佳𩓧,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11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10月30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復

未於上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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