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育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施素霞
- 送達代收人
- 許金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工稼有限
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