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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被告
育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施素霞
送達代收人
許金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工稼有限

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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