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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
    被告 育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育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施素霞 送達代收人  許金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工稼有限 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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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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