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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嵩發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從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嘉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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