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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 被告
    嘉譜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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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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