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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65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651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禎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秋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7,1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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