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6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65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家禎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秋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7,1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