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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瑕疵擔保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
    林清海

  • 當事人
    劉兆裕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   告 劉兆裕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聯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海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姜讚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向本院陳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已無訴訟之必要,為此撤回本件訴訟,爰本件應予以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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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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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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