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聖
- 被告
- 僑輪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壬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2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檢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