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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被告
僑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壬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2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檢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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