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

請求受領標的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昱志即賴彩霞之繼承人

       吳昱廷即賴彩霞之繼承人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統上開發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光榮間請求受領標的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02元【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7,241元+建物課稅現值2,461元(1,476

,400元/600)=69,7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