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王武呈
- 原告呈鉅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號原 告 呈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武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5,4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7,13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6,634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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