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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童來好

  • 當事人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圓成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原   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晟 訴訟代理人 沈佩玟 原告與被告圓成有限公司即飛思特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原告應收帳款明細表所列項目24方土(650元)金額新臺 幣15,600元部分:原告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與被告就上開金額有達成應由被告給付及上開數量、金額計算方式之合意之證據,如係書證,應列明證據名稱,如係人證,請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 (二)項目「山貓一天」金額6,000元:原告係依據何法律關係 請求?原告與被告就上開金額有達成應由被告給付之合意之證據,並應提出原告確有上開支出之證明,如係書證,應列明證據名稱,如係人證,請載明證人姓名、地址及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 (三)項目沙雕、道具報價單844,000元部分:原告係與被告達 成上開承攬報酬之合意?上開金額確有經被告同意之證據,原告前次庭期陳稱欲聲請訊問證人,請載明證人姓名、地址,證人與系爭工程之關聯性,何以證人能證明上開事實? (四)所列項目「差旅費12-3月食宿及交通」金額89,195元:請求權依據及具體理由,上開金額係何人之支出費用?支出證明及計算明細,及上開金額有合意應由被告給付之證據。 (五)所列項目「企畫執行費12-3月」367,500元部分:得請求 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上開費用計算明細及有經被告同意之證據。 三、原告請求金額如有減縮或變更,請一併具狀敘明確定請求之金額及計算明細,並應就確定欲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提出明確之證據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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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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