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圓成有限公司即飛斯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景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
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