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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高清南
被上訴人
余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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