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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李杭倫田玉芬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原告
洪嘉聰
原告
洪蔡春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告
肇酆國際實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肇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肇酆國際實益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肇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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