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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8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陳怡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告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黃兆民

      鄭家樹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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