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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驊獅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訴請求給付貨款及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4,871,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故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4,87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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