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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告
黃基草
被告
金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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