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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張家瑛

  • 原告
    陳澄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澄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雄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登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范姜春玉、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范蓉蓉、林彥志、詹沛璇、黃雯婷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計算式:3,640,000元+480,000元=4,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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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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