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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號

原告
新久興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賜種
被告
張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28日宣判,惟本件應有再行調解之必要且下列事項仍待釐清,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於庭前15日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須附繕本):

㈠原告聲明:被告應負原告新臺幣52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權基礎為何?起訴狀所載「倘被告無法將附表所示家具依先位聲明返還原告,則被告對原告即應負無法返還原物之損害賠償責任」,意思為何?

㈡被告於107年2月9日庭呈民事答辯狀記載,依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之規定,原告請求權已消滅等語。請兩造就此抗辯事由,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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