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 聲請人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寶山
- 訴訟代理人
- 邱偉民
- 相對人
- 神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緯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業處」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