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田幸艷
- 當事人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 告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方國英、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惟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288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 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0,730,4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原告僅繳納102,288元,尚不足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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