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 原告
-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朝塘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成律師
- 被告
- 老船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禎
- 訴訟代理人
- 高宗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主文第一項末增列:「並應將座落於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號建物內之附屬設施分離式冷氣壹台交還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而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就原告請求被告「交還座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000號建物內之附屬設施分離式冷氣1台」之部分,判決已經辯論終結,惟判決主文有脫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