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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原告
許作舟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律師
被告
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告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抵押標的: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新化區九層嶺49之3│
│          號)(權利範圍:1分之1)                                          │
├─────┬──────┬────┬──────┬──────┬──────┤
│收件字號  │登記抵押權人│設  定  │登 記 日 期 │設定權利範圍│擔保債權金額│
│          │            │義務人  │            │            │(新臺幣)  │
├─────┼──────┼────┼──────┼──────┼──────┤
│新地普字第│九層嶺育樂事│林秀琴  │民國92年10月│  1分之1    │100,000,000 │
│119550號  │業有限公司  │        │6日         │            │元          │
│          │(現為被告金 │        │            │            │            │
│          │嶺養生村事業│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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