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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返還地上權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昇陽國際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伯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地上權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9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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