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 原告
- 銓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其
- 被告
- 國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00 元。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581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75頁)。原告逾期迄至107年9 月25日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79頁至第83頁),依前開法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