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原告
- 陳長榮
- 被告
- 咊億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6,18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7年10月29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