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安憲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好色彩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28,125
元;上訴人廣東工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33,945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10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