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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憲
上訴人
即原告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好色彩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28,125

元;上訴人廣東工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33,945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10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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