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彬
- 被上訴人
-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蔡啓新
○○○○○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35,1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