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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上訴人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蔡啓新

○○○○○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35,1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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