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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告
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瑞珍等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9,5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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