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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杭倫余玟慧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告
陳長榮
被告
穗逸貿易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294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9,1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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