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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告
瓏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泰麟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告
協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賢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被告應於開庭前十五日具狀提出被告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內所載原告及訴外人馮孝芬之股東借款新臺幣4,257,979元之各項目明細、匯款明細及會計憑證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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