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慕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崔成均
- 即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62,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9,2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