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 抗告人
- 慕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成均
- 即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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