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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抗告人
慕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成均
即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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