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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徐玲珠

  • 上訴人
    護將廣告有限公司法人李林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 護將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玲珠 上 訴 人 李林美 李育齊 李品彣 李 晉 上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群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興南汽 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羅秀月、陳致廷、陳柔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載有上訴聲明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羅秀月、陳致廷、陳柔妤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有明確上訴金額之上訴聲明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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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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