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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伍逸康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 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 代理人
林煒倫 律師
被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被 告
杜建益
訴訟 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
被 告
李柏宏
辯証投資有限公司(英文名稱:DIALECTIC INVE
梁子沖(英文姓名:LEUNG TSZ CHUNG)
榮耀陽光股資有限公司(英文名稱:GLORY SUNS
邱新旺
喬學明
商譽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稱:GOODWILL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
盧鴻華
劉致良
羅習五
陳秋炳
黎正中
陳永昌
江明政
上列17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思國
律師
被 告
楊昌龍
過慶玲
上列3
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
林世勳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顏 宏 律師
被 告
李建慶
李傳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具狀撤回對於原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部分之訴,因授與原告訴訟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有無與原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和解?有無免除原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之債務?被告對於授與原告訴訟實施權之證券投資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因而減少?尚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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