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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山高國際刀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盛
代理人
林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88 ││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001 │王文慶精密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新加坡商山高國際刀具│105年11月11日 │8,502元 │FD5054995 │ ││ │公司王文慶 │永康分行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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