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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請人
朱怡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年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8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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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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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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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學盛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勝企業社│107年1月30日  │62,265元  │NG0336050 │
│    │                │新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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