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請人
和司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力
代理人
吳姿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裁定公示
    催告,且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6 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7 年5 月28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和司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8日│260,400元 │JA8321566 │
│    │司生技二廠陳啓昱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