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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請人
東洋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栢源
代理人
詹喻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8月1
    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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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詠益自動化設備│華南商業銀│東洋合成股│106年11月30日 │9,072元   │4103330 │
│    │有限公司周麗美│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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