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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請人
達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智
訴訟代理人
李雁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 年3 月8 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85 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郢晟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達翰通運股│107 年2 月7 日│34,965元│DA2113318 │
│    │公司陳俊榮  │行永康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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