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照福
- 代理人
- 顏祥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詮昇機電工業有│合作金庫商業│五陽電業│107年2月10日│18,750元│NJ0739619 ││ │限公司洪秀蘭 │銀行仁德分行│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