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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陳淑卿

  • 當事人
    TRANDING許海上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2號聲 請 人 汶萊商LEO TRAN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許芫彰 代 理 人 許海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190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璧卉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2號│ ├──┬─────┬──────────┬─────────┬──┬───┤ │編號│ 股東姓名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汶萊商LEO │ │ │ │ │ │001 │TRANDING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531~ND000720│190 │19,000│ │ │LTD.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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