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侯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影本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
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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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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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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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5380-3 │1 │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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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7245-1 │1 │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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