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萬事達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拋
- 代理人
- 温家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