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 聲請人
-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福隆
- 代理人
- 鄭愛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106年8月31日 │473,813元 │2036330 ││ │公司邱俊雄 │行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