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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

異議人
呂宗義
相對人
楊鈞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所為107 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事聲字第46號裁定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116 號裁定廢棄,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收受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當日即向法院提出異議。為此,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訴訟文書之送達,因關係不變期間之遵守,對當事人權益之影響至鉅,法律乃特予明定。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文書之送達原則上須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之。送達之處所則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會晤之處所。不能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送達時,始得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此觀同法第136 條第1 項、第13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是以除民事訴訟法規定得代收訴訟文書之送達者外,其餘第三人代收送達均不能認已生送達之效力,必該第三人將文書實際轉交本人受領始可視為合法送達(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117 號裁定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372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異議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之1(下稱系爭處所),有異議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按,且異議人對於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亦於民事異議狀內記載系爭處所為其住所,足認異議人確有以久住之意思,住於系爭處所,異議人應已設定其住所於系爭處所,系爭處所應為異議人之住所無疑。

㈡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證書雖記載系爭支付命令於107 年3 月29日送達於系爭處所,由訴外人董澄媛以同居人身分代為收受,其上並蓋有董澄媛印章之印文,且經人註記「太太」等語,有送達證書1 份附於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聲請事件卷宗足稽。然查,異議人與董澄媛於91年12月10日即已離婚,有異議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按;又董澄媛係住在系爭處所隔壁,業據證人董澄媛於本院訊問時證述屬實,並有董澄媛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足據,是董澄媛於系爭支付命令送達時,應非異議人之配偶,亦非董澄媛之同居人。次查,因門牌上貼有字條,要求將郵件轉交予系爭處所對面之機車行,因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之郵務人員將送達於系爭處所之郵件送達於系爭處所對面之機車行,由機車行之人員代收,已行之有年,系爭支付命令送達證書上記載「太太」等語,係機車行之人員告知,業經證人即投遞系爭支付命令之中華郵政公司郵務人員陳宗廷於本院訊問時證述屬實;而蓋出本院送達證書上董澄媛印文之印章,乃由第三人即於系爭處所對面開設機車行之許文益保管,系爭支付命令亦係由許文益收受,許文益並告知郵務人員,董澄媛之印章即係異議人配偶之印章,亦據證人許文益於本院訊問時證述屬實,足見系爭支付命令乃由中華郵政公司之郵務人員陳宗廷送達於系爭處所對面之機車行,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許文益,而非送達於異議人之住所即系爭處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即異議人而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異議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甚明。

㈢從而,系爭支付命令送達之處所,既非異議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 項,第137 條第1 項規定,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裁定認為系爭支付命令於107 年3 月29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107 年5 月27日向本院提出異議,其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異議並不合法而駁回其異議,自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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